分公司无执照情况下私签合同由谁担责?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4 14:07) 点击:331 |
分公司无执照情况下私签合同由谁担责? 企业旗下分公司擅自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对外经营,并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所签合同当然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总公司承担。假如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第三方知晓这种情况,可根据该第三方的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总公司的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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