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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8 14:20)    点击:192

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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