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吴晓雅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案件中如何利用视听资料举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0-14 11:42)    点击:281

离婚案件中如何利用视听资料举证?

  答: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1.为了调取证据而侵人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取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2.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却又对第三人的人身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

  3.在自己家安放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或第三人家中,则不具备合法性。

  4.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而在公共场合获取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吴晓雅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吴晓雅律师,吴晓雅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吴晓雅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28727252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吴晓雅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宁律师 | 济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吴晓雅律师主页,您是第29363位访客